近日,一则关于“杨振宁遗产分割完毕,翁帆得到了一套别墅使用权”的消息在网上疯传,其称翁帆获得一座别墅的使用权,杨振宁与前妻子的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将获得现金资产。
对此,杨振宁教授的助理:完全是胡说八道。
在此不讨论事情的真假,却引发我们思考《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别墅的居住权是否可以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可见,能被继承的遗产的前提是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单单就房屋的居住权来说,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
这要看,房屋的居住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性质。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理论上,居住权是指对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但在司法活动中,常常涉及到居住权的认定问题。
一般来说,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公房的使用权,大都基于私房拆迁和历史原因形成的政策性住房,使得它具有了独立的财产性质,可以出租、转让、拆迁时获得补偿,可以被继承。
否则,一般的房屋的居住权并不能单单作为遗产被继承。
清华大学赠与杨振宁教授的别墅居住权,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性质呢?
由于清华大学并没有将这些出租、转让等权利也赠与杨教授,从而,该居住权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性质。
所以,杨振宁去世后,别墅的居住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翁帆继承!
但这句话并不等同于翁帆不能拥有别墅的居住权。
因为将来翁帆是否可以住在清华别墅的问题,不应适用继承法,而应该适用合同法。
清华大学只是将房屋的居住权赠与杨振宁,本质上是一个关于房屋居住权的赠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无偿的房屋租赁合同)。
如果赠与合同中没有提到将房屋居住权赠与他的遗孀,杨振宁一旦去世,赠与合同就消灭了,清华大学可以随时将房屋收回。
但清华大学行使返还请求权时,可能会受到限制,因为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序良俗等角度出发,法律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或者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基本的生存权利。如果遗孀丧失劳动力或者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等情况出现时,强制收回房屋将会侵犯到其基本生存权,从而使得遗孀具有居住权。
如果赠与合同明确表示将居住权同时赠与他的遗孀,那么也不需要另立遗嘱,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华大学有义务将房屋给翁帆居住。
另一个问题,杨振宁和翁帆有夫妻共同财产么?
答案是肯定的;杨振宁作为清华的教授以及诺贝尔奖获得者,他在婚姻存续期间这10多年来的知识产权的收益、退休金等,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当杨振宁去世后,无论其是否订立遗嘱,其中的一半属于翁帆而不会被当作遗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以,不必对网络上传闻过度解读,即使大师去世后,翁帆仍有一笔不小的财产。
最后,笔者表示,对于大师的婚姻,应该多一点祝福。
标签: #济源市虎岭经济发展2023债权转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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