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纲要(征求意见稿),纲要锚定2035年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执行领域重点工作。提出必须加强联动共治,深化执源治理。
针对民营企业债权执行不到位问题,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分析此类案件涉及单位、执行不到位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向党委、政法委报告。
针对近年来通过仲裁、赋强公证等方式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大量互联网金融借款纠纷网络仲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最高法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寻求协同源头治理的办法。通过分析类案成因,会同有关部门互商共议相关仲裁和公证机构源头防治、促进自动履行的责任,规范行业行为,努力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执源治理”;要深入分析大量网络仲裁裁决、小标的执行案件成因,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终端裁决向前端防控转变,努力从根儿上减少案件发生;还要充分利用诚信诉讼评价机制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等,有力惩戒遏制虚假诉讼、虚假租赁、虚假仲裁、虚假债权转让等各种形式非法规避执行行为。
最高法提出要加快推进“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两个出清。最高法指出,“执行难”本质上是可以执行,但由于法院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难以执行;而“执行不能”则是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一些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要正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首先要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用于攻克“执行难”,确保绝大部分得到高效执行;同时要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包括加快推进“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两个出清。这是依法有序化解执行“历史包袱”的必要举措。
最高法表示,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修订破产法相关规定,畅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出清”。加快推进“执转破”工作,全面筛查终本案件库,梳理一批符合条件的“执转破”案件,指导全国法院妥处一批“僵而不死”的案件。对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案件,要积极探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解决现行破产程序复杂、耗时长、耗资多等弊端,并为破产法修订增加简易破产程序提供实践经验。探索自然人破产制度,为自然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不能”案件建立出口,为“诚实而不幸”的被执行人去除无能力化解债务枷锁提供法律支撑。
来源:中国之声
中国之声记者:孙莹|编辑:邢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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